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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酒驾免处罚”,专家容易解读,舆论难表达!​​

imtoken下载安装 2023-06-10 05:39:43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评论员曹玉冰

这两天,关于“酒驾豁免”的热议在舆论场上疯传。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指导意见》对醉驾的量刑表示:情节重大、情节轻微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以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种醉驾轻微不予定罪

其实,这种说法并没有错,因为媒体报道放大甚至“误读”,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焦虑。这也是正常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对各地法院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期待专业解读;而公众的焦虑也需要得到缓解和回应。让专家讲清楚真相,让公众的关切得到充分表达和回应,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们知道,“酒驾入刑”源于近几年我国多起因酒驾(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伤害案件。舆论的谴责和专家的呼吁,直接导致了刑法对造成交通事故罪的详细规定的修改。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赛车,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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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酒驾的法律依据。起初,公众和舆论“陶醉”在酒驾刑法中,并没有过多关注《刑法修正案(八)》的确切法律含义。各地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在审理酒后驾车案件时,一般都遵循从严警告的原则,一律定罪。这也迎合了当时的舆论和舆论。

其实,法律是有酒驾受罚(罪)的条件,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酒驾必罚”。从法律的字面理解来看,有情节严重的,也有情节不严重的。无论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如何处理酒后驾车的情形,当时都不清楚。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条件。不应仅从上下文理解《刑法修正案》(八)) 的规定。相信只要机动车驾驶符合醉酒标准,就永远构成刑事犯罪。正视差异,简单地实行“平等对待”六种醉驾轻微不予定罪,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六种醉驾轻微不予定罪

也有专业人士提出司机醉酒后轻重情节如何界定的问题,相关法律不明确,担心基层抓不住,会有执法过程中的偏袒和不公正。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酒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轻微酒驾情节不予处罚的原则,但只是对《刑法修正案(八)》对量刑原则的澄清和重申的酒驾。酒驾的意思。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看来,这是对“酒后驾车可坐牢”认知的矫正。指导只是规范六种醉驾轻微不予定罪,不松散,公众不必担心。 “酒驾不罚”的概括不够准确和权威,为什么会有“酒驾不罚”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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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专家的话,我们大致摸清了“酒后驾驶处罚”和“酒后驾驶免责”的法律依据。简单来说,酒驾自罚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也没有“酒驾不再受法律制裁”的前提。我们也看到,市场上的很多评论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对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做出了正确和善意的解释。

但我们也明白,舆论的曲解和焦虑的背后,是对基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担忧。关于酒驾,最好不要让法官详细处理具体问题,而是请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明确意见,并列明。舆论表达背后的焦虑,如何达到立法和解释的水平,如何与专家的解释“产生共鸣”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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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依靠专家的解释和质疑,并不能消除公众的焦虑,也不能避免“误解”成为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对酒驾量刑的指导、专家的解读和专业性,能否达到预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

无论是“醉驾免罚”还是“酒驾免罚”,大众误会并不可怕。专家对法律进行专业解读和普及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同时也要关注舆论。这些表达不一定是专业的,但公众的关注从来都不是专业问题。

(编辑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