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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非法集资BTC是基金吗?

imtoken官网唯一地址 2024-01-26 05:14:27

在以往的意识中,根据13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能由政府自主发行,它们没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特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因此,仅吸收数字货币的数字货币“银行”或“投资理财平台”可以逃脱非法吸收人民储蓄罪的范围。 退一步讲,只有 USDT 等法币导向的稳定币更有可能被评为货币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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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不知,在去年底的一起真实案例中【(2020)浙0329刑初136号】,这条“金科玉律”被打破了。

一、案例介绍

(1) 客观事实1:“区块链金融机构”新项目

2019年,郑某等人利用海外服务器搭建了一个“区块链金融机构”理财平台,对外开放,号称可以存储流行的“数字货币”投资理财。 以千分之一到八分之一的巨额回报等静态数据盈利方式,向大众消化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 同年6月,平台数字货币无法获取。 同年7月,平台强行将存款人的热门货币兑换成TB资产。 此后,该平台已关闭,无法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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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区块链金融机构”服务平台,被告人林某等人在服务平台进行项目投资,在多地举办交流会和校园,可持币周转,强烈推荐投资者入驻返利等巨额收入作为诱饵。 通过公众号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分享金融投资经验,进行推广,鼓励群众将数字货币存入“区块链银行”。 据举报人目前统计,经林某等人公示,共有59人吸纳价值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数字货币。 经对链上资产进行跟踪分析,发现价值673.659万元的数字货币被用于充值至林某钱包地址。

(2) 客观事实2:DGU和BAC的新项目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某经他人介绍参加DGU、BAC的新项目,未按规定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在网站上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他人详细介绍。帮助他人进行理财和投资的理由。 DGU和BAC的新项目以巨额利润为诱饵,引诱众多受害人投入资产约500万元。

(三)裁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数字货币项目投资为名,以巨额利润为诱饵,消化吸收大众资产,扰乱金融行业纪律,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消化吸收人民储蓄罪。 作案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他投案自首,犯了非法消化吸收群众积蓄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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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比特币→资产←储蓄:双飞驰

如果仅从字面意思来考虑,林某犯的吸收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非法吸收人民储蓄罪,就是直接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等同于“储蓄”的目的,这似乎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 但实际上,考虑到非法消化吸收人民储蓄罪中“储蓄”含义的演变过程,以及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发展趋势,法院做出这样的判断并不难成为电子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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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储蓄→资产

1995年,民间金融借贷已经盛行,大量客户存款与金融机构分离。 众所周知,存款业务是金融机构的“命脉”。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银行业吸纳储蓄的排他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扰乱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并在第七条中,将非法消化吸收存款罪定为并增加了吸收人们的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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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国各类非法融资活动层出不穷非法挖比特币案例怎么判,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非法消化吸收人民储蓄”作为“非法信贷经营活动”的同时,首次规定了定义,即“不具有特殊目的,向社会吸收资金,提供证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利息的活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时间。” 消化吸纳群众储蓄犯罪的目标由“储蓄”转变为“资产”。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和2020年《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均继续使用“资产”一词。 在“资产”一词的冠冕堂皇下,非法吸收人民储蓄的犯罪一度被认为是“口袋犯罪”。

为了更好地限制储蓄向资产扩大表达的范围,专家学者通常在“储蓄”的定义上下功夫,明确提出“资金利用理论”、“潜在储蓄理论”、和“活期储蓄理论”。 这个定义可宽可窄,但有一个共识:储蓄必须与银行业务有一定的关系,无论是已经成为业务的一部分,还是有可能成为业务的一部分。 在专家学者看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目前不太可能成为我国信贷业务的一部分,更不可能成为非法吸收人民储蓄犯罪的对象。

(2) 比特币→资产

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实践中不能代替审判长的判断。 如上所述,只有一个行政法规否定了比特币作为货币的特性。 多项行政法规将非法消化吸收人民储蓄罪的客体定为“财产”,但尚无行政法规对“财产”作出专业界定。 那么,只要数字货币符合资产的相关特征,在实践中就有可能被法官判定为资产。

事实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确实凝聚了人们的商品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以广泛兑换货币和其他虚拟货币。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服务提供商以不同的方式承认它为一种支付方式。 例如,英国SEC认为投资者支付的数字货币也属于Howe测试中的“货币”范畴; 美国FCA发布《加密货币资产指南》,承认比特币、以太坊等交易区块链可用于产品和服务。 服务交易不需要经过银行等。 总之,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资产特性或准货币特性就像家里的小象,法官对“资产”的评估并不生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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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昙花一现还有用吗?

根据团队目前的研究,将消化比特币的行为直接判断为消化公共储蓄的行为是个案。 我国虽然不是法制国家,但不排除有类似案例发生在下方。 尽管如此,仍有三个难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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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认定困难

人们被非法消化的积蓄数额不同,决定了刑讯逼供的程度。 由于资金一般是稳定的,如果摄入的是外汇或者稳定币,用人民​​币计算金额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 然而,对于比特币这样的流动性货币来说,其价值在一段时间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不同的方法很可能导致“类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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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追寻问题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群众非法消化吸收的资产属于非法收入。 以消化吸收资产支付给募集人的贷款利息、分红等收入,以及支付给协助消化吸收资产的人员的代理费、劳务费、返点费、佣金、佣金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与规定。 讨论。 众所周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由于其数字化特性,通过存储公钥就可以享有完整的使用权,托管的电子账户也可能远在国外。 等回收方式显然对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犯罪整合难

该案于去年宣判,当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尚未颁布非法挖比特币案例怎么判,因此被告人虽然吸收了价值1500万元人民币的数字货币,但仍被判处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修正案颁布后,将非法消化吸收人民储蓄罪增加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刑罚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极大”的金额多少还有待官方确定,但考虑到币市的体量,实现起来可能也不会太难。 就这样,非法吸纳人民储蓄的“有希望”的犯罪行为,成为了货币市场上又一个容易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和谐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写在最后

由于我国尚未对数字货币作出法律判决并进行相应的分类管控,因此在案件中如何对数字货币进行判断,仍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我们建议只接受数字货币的金融投资平台不要将这两项规定当成“免死金牌”,但仍要审慎评估平台非法融资的相关风险,并做好相关合同。稳定打击非法集资。 规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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